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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區土地黑龍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

黑龍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草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瞭加強高速公路管理,促進高速公路事業發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的管理、養護、收費、服務、經營和使用,適用本條例。第三條高速公路管理應當堅持依法管理、統一規范、高效便民、安全暢通的原則。第四條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並組織實施本條例。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決定對省政府還貸的高速公路和企業經營的高速公路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職責。市政府還貸的高速公路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決定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行使管理職責。第五條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規定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業務用房;新建高速公路,應當同步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設業務用房。第六條政府還貸高速公路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負責高速公路的收費、養護、管理;企業建設經營的高速公路由高速公路經營企業負責高速公路的收費、養護、經營。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非法占用或者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屬設施和影響高速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有權對高速公路的收費、養護和經營進行監督。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設置並公佈服務、監督電話。第二章養護管理第八條政府還貸高速公路年度養護計劃應當報有關部門批準,企業經營高速公路年度養護計劃應當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備案。第九條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的實施應當履行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第十條因進行養護作業,需要對高速公路雙向全幅封閉、單向全幅封閉借用對向車道分流車輛或者占用單向一個車道作業的路段在兩公裡以上並且作業期限超過三十日的,除緊急情況外,在養護作業開始五日前將施工路段、施工時間、車輛分流路線等信息通過公共媒體向社會公告。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養護施工組織方案和保障暢通方案。第十一條在高速公路上進行養護作業的專用車輛和專用機械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準,並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養護專用車輛和專用機械作業時,應當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並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養護專用車輛和專用機械作業時,應當避開車流高峰時段,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高速公路標志和標線限制;過往車輛應當註意避讓作業專用車輛、專用機械和人員,服從現場人員的指揮。第十二條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對高速公路養護巡查每日不少於一次。第十三條當高速公路路面存有積雪或者積冰,影響高速公路運行安全,尚未達到關閉程度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對過往車輛進行提示,並及時清理冰雪或者采取防滑措施,通行車輛應當按照限定速度行駛。第三章收費和服務第十四條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在收費站的顯著位置,設置載有收費站名稱、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起止年限、審批機關和監督電話等內容的公示牌,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五條高速公路應當實行計算機聯網收費。對駛入高速公路的貨運車輛,按照計重方式收費,對客運車輛,按照車型方式收費。具體辦法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第十六條七座及以下的載客車輛在國務院確定的免費通行節假日,免交車輛通行費。國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七條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在收費站入口、服務區、重點路段等區域設立電子信息平臺,及時發佈通行狀況、施工作業、收費標準、氣象預報等服務信息。第十八條通行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按照設定的交費方式交納車輛通行費,在收費站入口領取通行憑證,在收費站出口交回通行憑證。收費人員需要識別車輛收費類型時,車輛駕駛人應當出示相應的有效證件。第十九條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傢和省的統一規劃,建設高速公路聯網電子不停車等智能收費系統,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根據車流量的需要,開通足夠直至全部數量的收費車道;或者采取調整進出收費車道、啟用便攜式收費機等應急措施對車輛進行疏導。第二十條因公路嚴重損毀、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道路施工作業、突發事件等嚴重影響行車安全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情況,采取限速通行、間斷放行等措施;需要關閉高速公路的,應當與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共同商定,並及時向社會發佈信息。第二十一條車輛通過高速公路收費站安全島通道時,在安全島通道前後各一百米應當按照標線、道口指示燈行駛,不得變更行駛路線。除領取通行憑證、交費和其他特殊情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安全島前後各二百米內停車及上下人員。除高速公路管理人員及執行緊急公務的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在上述范圍內行走、滯留。第二十二條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服務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統籌組織實施。當車輛發生故障或者事故時,當事人可以向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求助,也可以選擇社會救援機構實施救助。接到車輛求助信息後,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調度指揮就近的救援車輛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施救。除救援、清障專用車輛外,禁止其他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拖曳故障車輛、肇事車輛。第二十三條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清障救援服務辦法,並會同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清障救援服務收費標準。第二十四條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統一的高速公路服務區經營管理規范,加強對全省高速公路服務區的監督管理。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負責高速公路服務區或者停車區的經營管理,服務區設施應當處於良好狀態,保證安全,保持清潔、衛生。第二十五條高速公路服務區應當與高速公路同時投入使用,並且提供下列服務設施:(一)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和水沖式公共廁所以及停車場、供駕駛員臨時休息場所等免費使用的公益性設施;(二)加油、維修、餐飲、住宿和超市等經營性設施;(三)綠化、夜間照明以及給排水、污水處理、備用電設備等功能性設施。需要臨時關閉高速公路服務區的,應當報請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並在電子信息平臺公示。第二十六條高速公路服務區所在地公安、衛生、環保、工商、價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服務區治安、食品安全、環保、經營和服務的監督管理。第二十七條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廣告經營權歸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高速公路的廣告設置辦法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八條高速公路與其他等級公路或者城市道路管理范圍的分界,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劃定,並且在分界點設置分界標志。第二十九條高速公路標志、標線應當規范、清晰、統一、準確,易於識別。不同限速標志之間應當設置合理的提示性標志。對已建成的高速公路的標志、標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需要提出變更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予以變更。第三十條高速公路用地范圍為高速公路兩側隔離柵外緣起一米內的區域。第三十一條高速公路用地兩側外緣起五十米,高速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大型橋梁外側一百米為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第三十二條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修剪影響交通安全和遮擋公路標志的樹木。第三十三條對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附屬設施造成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報告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接受現場調查,處理後方可駛離。對拒不接受調查處理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扣留車輛、工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涉及路產污染損失的,應當及時通知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交通事故結案後路產污染損失賠(補)償工作仍未處理完畢的,應當將事故車輛交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處理。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利用、污染、損壞高速公路路產的,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向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繳納公路賠(補)償費。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對公路賠(補)償標準進行調整。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處罰。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六條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未按規定清理積冰、積雪,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五萬元罰款。第三十七條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費的車輛和假冒鮮活農產品運輸蓄意逃交通行費的車輛,應當補交通行費,並加付五倍的應交票款。拒不補交車輛通行費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可以將車輛拖移到指定地點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和發生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逃交車輛通行費無法確定收費裡程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待交收費站與高速公路網內最遠站點收費裡程收取車輛通行費。第三十八條強行沖闖高速公路收費站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可以采取措施阻止其駛離,除按第三十七條規定補交、加收車輛通行費外,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處以五千元罰款。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賠償。第三十九條駕駛車輛故意堵塞收費道口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將車輛拖移,由此造成的損失和產生的相關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第四十條侮辱、威脅、毆打高速公路收費人員或者有其他妨礙高速公路交費通行秩序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第四十一條未經批準,在高速公路上超限行駛的,除實施卸載外,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可以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載貨車輛超過核定載質量的,除實施卸載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第四十二條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下列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開通或者擅自關閉服務區的,處以一萬元罰款;(二)高速公路服務區提供的服務設施不符合經營管理規范的,處以五千元罰款。第四十三條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屬於國傢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未按規定進行高速公路養護和清理積冰、積雪的;(二)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三)發現違法行為未依法查處的;(四)違法扣押車輛、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押的車輛、工具的;(五)違反規定放行超限車輛的;(六)刁難、勒索和敲詐司乘人員的;(七)收費未開具合法有效票據的;(八)擅自關閉服務區或者服務區提供的設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九)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其他違法行為的。第六章附則第四十四條一級公路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var page_navigation = document.getElementById('page_navigation');if(page_navigation){ var nav_links = page_navigation.getElementsByTagName('a'); var nav_length = nav_links.length;//正文頁導航加突發新聞 if(nav_length == 2){ var emergency = document.createElement('div');emergency.style.position = 'relative';emergency.innerHTML = '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3-05-31/1547197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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